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八期)

李锦聪1年前 (2023-02-15)问答

问题1:关于提交备案产品年报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规定,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据此,提醒有关备案人应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进行年报。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问题2:备案系统第五项标签选项中,标签样稿内容与标签图片内容有什么关联。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所以标签图片内容不得超出标签样稿内容范围。


问题3: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的公告。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3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二)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三)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

(四)产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产品备案时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提供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并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问题4:关于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根据产品实际属性对产品的分类编码进行调整,同时对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问题5:关于原料安全信息变化的提示。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目前备案人可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原料安全信息自行更新”功能进行更新维护。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需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发起备案变更申请进行修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




关键词:N-乙酰神经氨酸月桂酰丙氨酸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雪莲培养物四氟丙烯月桂酰甲基羟乙基磺酸钠鲸蜡基二甘油三(三甲基硅氧基)硅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β-烟酰胺单核苷酸聚甲基倍半硅氧烷/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丙烯酰基二甲基牛磺酸钠/VP 交联聚合物双-鲸蜡硬脂基氨端聚二甲基硅氧烷红藜(CHENOPODIUM FORMOSANUM)提取物水解透明质酸锌铁皮石斛原球茎苄基磺酰基D-丝氨酰基高苯丙氨酸脒基苄胺乙酸盐藏猪脂水解透明质酸钙反式-1-氯-3,3,3-三氟丙烯聚硅氧烷季铵盐-20TMP 月桂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双-异丁基PPG-20交联聚合物羟乙基咪唑烷酮哌啶丙酸环己基甘油聚氨酯-34聚氨酯-48补骨脂酚聚乳酸醋酸杆菌/乳酸杆菌/酵母菌/茶(CAMELLIA SINENSIS)叶提取物/蔗糖发酵产物滤液棕榈酰二肽-18双-二异丙醇胺-PG-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双-异丁基PEG-14共聚物月桂酰/肉豆蔻酰甲基葡糖酰胺水解马铃薯淀粉十二烯基琥珀酸钠山芙蓉根/茎提取物全氟丁基乙基硬脂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蝉花菌丝体提取物南极磷虾油驴乳粉燕窝肽烟酰四肽-30驴油壬二酸单酰胺丙基二甲胺二氢燕麦生物碱D钾水解α-葡聚糖多糖氢化法尼烯阿西曲普咖啡酰六肽-9乙酰基六肽-95酰胺化妆品安全评估化妆品风险评估化妆品注册备案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化妆品安全评估工具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资质化妆品违禁词网李锦聪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化妆品配方审核化妆品成分审核化妆品备案工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安全评估简化版化妆品工程师助手化妆品备案助手化妆品备案查询官网化妆品法规工具化妆品法规系统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风险评估程序危害识别毒理学试验健康危害效应暴露途径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致敏性光毒性光变态反应遗传毒性重复剂量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吸入暴露危害识别人群流行病学剂量反应关系评估阈值的毒性效应基准剂量NOAELBMD发生肿瘤的剂量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AEL安全边际值暴露评估暴露部位暴露频率暴露量透皮吸收率全身暴露量经皮吸收量全身暴露量产品的日使用次数风险特征描述MoS终生致癌风险每日暴露平均剂量可接受暴露水平NESIL致敏评估因子脂水分配系数国际权威化妆品评估资料进行分析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局部毒性国际日用香料协会毒理学关注阈值标准中文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化学名称INCI名称CAS号EINCES号矿物来源动物来源植物来源生物技术来源微生物致病性香精香料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准用染发剂技术规范儿童化妆品评估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纳米技术配方设计原则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示例(简化版)3.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示例(完整版)2.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注册人/备案人名称评估单位评估人评估日期毒理学终点毒代动力学安全评估人员简历



中国化妆品原料

一、本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原料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在本目录中收录的原料已被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限用组分或者准用组分管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选择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原料。

三、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与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tn)名称/英文名称,参考《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与美国个人护理品协会(PCPC)编撰的《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2018版)》,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名称的,使用时需予以说明。目录“INCI名称/英文名称”栏中,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

四、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五、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使用时应注明其具体原料的名称,使用的具体原料未收载于本目录时,应提供该具体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备案信息、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

六、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并提供该原料已在我国注册或备案产品中使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具体原料的说明和企业采购该原料的购货凭证;使用过该原料的产品注册/备案信息、配方及生产投料记录等。

七、一个序号后列出了两个名称的,表示为同一原料,使用时应选择INCI收录或以标准中文名称命名原则命名的植物原料名称,不建议使用已标注为“曾用名”的名称。

八、本目录载明的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的证据类型,为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供参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类型正确使用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原料,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产品信息使用。

九、对目录未提供最高历史使用量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作为评估证据,或者按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原料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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