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06 医用成像器械

二级分类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三级分类

04 超声电子内窥镜

分类编号:06-17-04

产品描述

通常由物镜系统、像阵面光电传感器、A/D转换集成模块和超声探头组成。将所要观察的腔内物体通过微小的物镜系统成像到像阵面光电传感器上,然后将接收到的图像信号送到图像处理系统上,最后在监视器上输出处理后的图像和超声检查图像。

预期用途

通过创口或自然孔道进入人体内,用于成像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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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

06 医用成像器械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通常由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PET)和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组成。其中的PET和MRI部分或可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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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

06 医用成像器械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通常由电子内窥镜和其他成像模块(如共聚焦显微、光学相干断层成像技术(OCT)等)组成。

医疗器械问答

答:小微企业的优先审批产品免于首次注册费用。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中的适用人群和适应症设定合理的受试者入组和排除标准。应当注意: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和适应症,如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人。非目标人群入组可能引入受试者选择偏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例如,用于某种疾病辅助诊断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应随意入组大量无症状健康受试者,不当的入组标准可能导致产品临床灵敏度与特异性评价偏离产品的真实性能。
答:可以变更,需申报变更注册。
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细化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二是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质量安全管理调度和风险会商制度,细化委托生产管理、产品放行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各环节负责人员。
三是制定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企业制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在职在岗,明确尽职免责制度和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奖惩制度。
《规定》施行后,与现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文件不同的条款,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继续组织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规定》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