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类别: Ⅲ
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06 医用成像器械
二级分类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三级分类
05 复合内窥镜
分类编号:06-17-05
产品描述
通常由电子内窥镜和其他成像模块(如共聚焦显微、光学相干断层成像技术(OCT)等)组成。
预期用途
通过创口或自然孔道进入人体内,用于成像和诊断。
品名举例
共聚焦显微内窥镜
上一个分类
管理类别: Ⅲ06 医用成像器械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通常由物镜系统、像阵面光电传感器、A/D转换集成模块和超声探头组成。将所要观察的腔内物体通过微小的物镜系统成像到像阵面光电传感器上,然后将接收到的图像信号送到图像处理系统上,最后在监视器上输出处理后的图像和超声检查图像。
医疗器械问答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类别确认后,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费用根据注册单元缴纳,可至省药监局官网办事服务栏目查询。
答:灭菌验证资料应包括灭菌方案及灭菌报告,报告中至少应包含灭菌的主要信息(如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及灭菌结果、灭菌结论。灭菌结果应以列表的方式阐述灭菌过程中的数据汇总信息(如短周期、半周期及全周期的实验结果,菌片、IPCD、EPCD及产品的检测结果);灭菌结论应包含灭菌参数和装载图,装载图应至少能体现灭菌验证中菌片、温度传感器的放置情况。灭菌验证的原始记录,应提交各个周期的灭菌批记录单(包含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和委托灭菌企业公章)和灭菌服务协议(应包含产品清单),其他原始记录依据灭菌验证资料的完整性选择提供或不提供。
答:申请人如要在原不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确为该试剂注册申报时配套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在原产品反应体系和检验过程中与原注册产品匹配使用,注册单元内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不改变原产品的溯源和质量控制方式,产品注册时质量体系应能覆盖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
证明性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试剂产品注册检验时使用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的证明、质量体系覆盖证明、原注册资料中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资料等。
证明性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试剂产品注册检验时使用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的证明、质量体系覆盖证明、原注册资料中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资料等。
答:以激光选区熔化增材制造工艺为例,需先明确产品的热处理工艺方法及热处理参数,并对热处理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及验证,明确热处理参数,包括升温时间、保温时间、保温温度等的确定依据,以及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准则。
答: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