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二级分类

04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

三级分类

05 血脂分离器具

分类编号:10-04-05

产品描述

通常由动静脉管路、血浆分离器、低密度脂蛋白过滤器、肝素吸附器、净化滤器、透析液管路、收集袋等组成。

预期用途

配合其它血脂分离系统使用,用于去除血浆中低密度脂蛋白及极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脂蛋白(α)及纤维蛋白原。

品名举例

血脂分离管路及肝素吸附器

上一个分类

管理类别: Ⅲ

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04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

通常由醋酸钠缓冲液、肝素钠、生理盐水、碳酸氢盐透析液等组成。

下一个分类

管理类别: Ⅲ

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05 心肺转流设备

通常由滚压式血泵(如单头泵或双头泵)、监测系统和底座包括支架(若有)组成。将上下腔静脉或右心房的静脉血通过管道引出,流入氧合器进行氧合,再经过血泵将氧合后的血液输入动脉系统,以维持机体在循环阻断时的生理功能。

医疗器械问答

答:若产品仅发生颜色变化同时注册证及其附件中未载明产品颜色,则无需办理变更注册,企业应按照其自身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如果注册证及其附件中载明了产品颜色,则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答:建议申请人参考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于2024年6月发布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根据附件《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2024年修订版)《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使用说明》(2024年修订版)判断具体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于未纳入清单的产品,若有适用强标发生变化,也应符合新强标的要求。对于申报产品名称与清单不一致、而产品性能一致的情形,以实际申报资料内容为准,按照申报产品所适用强标的适用范围进行注册申报。该清单为动态清单,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的强标实时更新,作为申请人/注册人注册申报的参考依据。
答:可重复使用的附件,使用前应保证已消毒或灭菌。说明书中应明确具体的消毒/灭菌方法(如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或灭菌设备),消毒/灭菌周期的重要参数(如时间、温度和压力等)。研究资料中应提供消毒/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消毒/灭菌效果确认资料及推荐的消毒/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答: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答:内窥镜动力设备是指利用电源驱动动力装置为工具头提供机械动力,在内窥镜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的产品。内窥镜动力设备可根据工具头所实现的刨削、磨、钻等用途,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用于软组织刨削的设备、用于骨组织磨/钻的设备、以及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功能的设备。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YY/T 0955-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术设备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钻等)的设备可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指标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