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06 医用成像器械
二级分类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三级分类
03 正电子发射及磁共振成像系统
分类编号:06-17-03
产品描述
通常由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PET)和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组成。其中的PET和MRI部分或可单独使用。
预期用途
用于得到PET功能代谢影像与MRI解剖形态学影像的同机融合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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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06 医用成像器械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通常由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PET)和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组成。其中的PET和CT部分或可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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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06 医用成像器械 17 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
通常由物镜系统、像阵面光电传感器、A/D转换集成模块和超声探头组成。将所要观察的腔内物体通过微小的物镜系统成像到像阵面光电传感器上,然后将接收到的图像信号送到图像处理系统上,最后在监视器上输出处理后的图像和超声检查图像。
医疗器械问答
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答:注册证有效期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可以销售,但需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 第8号)有关规定。
答:可以变更,需申报变更注册。
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明确了检验机构需在检验报告中明确“型号典型性说明”这一重大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需要检验机构来实施,并在检验报告中载明。建议在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和检验机构做好沟通,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