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6 眼科器械

二级分类

05 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

三级分类

05.1 其他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

分类编号:16-05-05.1

产品描述

利用照射光敏剂核黄素浸润的角膜,核黄素分子被激发产生活性氧族,诱导胶原纤维的氨基(团)之间发生化学交联反应,从而增加了胶原纤维的机械强度和抵抗角膜扩张的能力。不含光敏剂。

预期用途

用于治疗圆锥角膜手术、角膜溃疡和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LASIK)术后角膜膨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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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

16 眼科器械 05 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

通常由低温工质、储存容器、输送装置和冷冻探头组成。冷冻探头直接作用于人体治疗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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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

16 眼科器械 05 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

通常由切割部分、控制部分和驱动部分组成。

医疗器械问答

答: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说明书【产品性能指标】项下一般应分别对LoB、LoD及LoQ的具体量值进行描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关描述量值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答:符合法规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获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CMA),同时检测能力领域应涉及医疗器械。
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2)对于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质认定,报告封面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并在报告备注中注明。(3)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答:可以变更,需申报变更注册。
答: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
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腹腔引流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申报材料可在安徽省药监局官网办事服务事项中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事项查看。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