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6 眼科器械

二级分类

05 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

三级分类

04 眼科冷冻治疗设备

分类编号:16-05-04

产品描述

通常由低温工质、储存容器、输送装置和冷冻探头组成。冷冻探头直接作用于人体治疗部位。

预期用途

用于使眼部组织产生冷冻坏死、炎性反应或冷冻粘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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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

16 眼科器械 05 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

通常由物镜系统和光学传/转像系统,含有或不含有观察目镜系统构成观察光路的不可变形的内窥镜。可包含附件。附件是配合内窥镜使用的配件或独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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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Ⅲ

16 眼科器械 05 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

利用照射光敏剂核黄素浸润的角膜,核黄素分子被激发产生活性氧族,诱导胶原纤维的氨基(团)之间发生化学交联反应,从而增加了胶原纤维的机械强度和抵抗角膜扩张的能力。不含光敏剂。

医疗器械问答

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答:注册人如果要申请变更注册增加产品型号,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属于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来进行判断,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再对新型号进行检验;如原有型号的检验报告中有部分项目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验,其他未涵盖的内容应当提供新型号的检验报告。如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能够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也可提交证明原有型号符合新标准的检验。
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家药监局发布,可至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注意选择的对比试剂组成中应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或者在对比试剂的批准说明书中明确了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对比试剂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方能确保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在提交临床评价报告时,应当提供整个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答:按照GB/T 16886.1-2022标准表A.1要求,除接触完好皮肤和黏膜之外的医疗器械,均需进行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如果可以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附录G列举),则可以免于进行热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