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20 中医器械

二级分类

03 中医器具

三级分类

04.2 皮肤针

分类编号:20-03-04.2

产品描述

通常由针盘、针体、针尖和针柄组成。外形似小锤状,一端附有莲蓬状的针盘,在针盘下规则嵌有不锈钢短针。根据针的数目多少不同,分别称为梅花针(五支针)、七星针(七支针)、罗汉针(十支针)。非无菌提供。

预期用途

用于叩刺穴位及其他部位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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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

20 中医器械 03 中医器具

通常由针盘、针体、针尖和针柄组成。外形似小锤状,一端附有莲蓬状的针盘,在针盘下规则嵌有不锈钢短针。根据针的数目多少不同,分别称为梅花针(五支针)、七星针(七支针)、罗汉针(十支针)。无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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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

20 中医器械 03 中医器具

通常由支架、滚轮、不锈钢针、手柄等组成。无菌提供。

医疗器械问答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明确了检验机构需在检验报告中明确“型号典型性说明”这一重大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需要检验机构来实施,并在检验报告中载明。建议在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和检验机构做好沟通,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答:如采用委托生产的方式进行注册,在北京的注册人应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验证资料应为签订委托协议后以注册人名义提交的验证报告或受托方根据委托协议,受注册人委托进行验证的验证资料。
答: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答:需要。如企业未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进行复溶稳定性研究,说明书中应注明复溶后立刻使用。
答:(1) 该拟选定同品种产品虽然已过注册有效期,如目前尚有在医疗机构中正常使用的产品,在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时,可以选该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评价。
(2) 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方式提供资料,需要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3)的要求。
(3) 根据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无法直接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申请人需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2)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