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问答
答:适用于单一血管部位的血管内导管、导丝类产品建议在产品名称中增加血管部位作为特征词,例如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冠脉球囊扩张导管)、神经血管导丝、外周血管微导管等。
答: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材料确定。如产品不超过《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所述范围,且已有与拟申报产品具有等同性的同类产品上市,则可以豁免临床评价。如果拟申报产品与目录或已上市产品存在差异,应考虑对差异部分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临床评价或开展临床试验。
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一般应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对于独立软件或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还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完整版本的命名规则,控制型软件组件还应明确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
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外层改用印花无纺布至少涉及设计和原材料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印花所用染料生物安全性及印染面是否影响口罩性能均需验证,因此需办理变更注册。鉴于目前医用口罩标准中未对口罩印花做出明确要求,建议企业在变更前,按照《无源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变化评价指南》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验证印染工艺和材料是否安全、卫生,经灭菌后是否仍然安全、有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