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3 无源植入器械
二级分类
06 神经内/外科植入物
三级分类
01 单/多部件预制颅骨成形术板及紧固件
分类编号:13-06-01
产品描述
通常由板及紧固件组成。一般采用纯钛、钛合金、钴铬合金等金属材料以及可吸收或不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制成。其中板通过紧固装置(如螺钉、金属丝或其它组件)固定就位。
预期用途
用于修补、覆盖、填充或固定颅骨缺损或孔洞。
医疗器械问答
答:内窥镜动力设备是指利用电源驱动动力装置为工具头提供机械动力,在内窥镜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的产品。内窥镜动力设备可根据工具头所实现的刨削、磨、钻等用途,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用于软组织刨削的设备、用于骨组织磨/钻的设备、以及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功能的设备。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YY/T 0955-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术设备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钻等)的设备可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指标参数。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YY/T 0955-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术设备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钻等)的设备可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指标参数。
答:不可以。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是否为核心算法与功能简单算法无关。
答:若产品仅发生颜色变化同时注册证及其附件中未载明产品颜色,则无需办理变更注册,企业应按照其自身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如果注册证及其附件中载明了产品颜色,则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答: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组织的作用效果和对应关系,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应为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试验(台架试验、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答:(1) 该拟选定同品种产品虽然已过注册有效期,如目前尚有在医疗机构中正常使用的产品,在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时,可以选该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评价。
(2) 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方式提供资料,需要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3)的要求。
(3) 根据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无法直接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申请人需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2)进行评判。
(2) 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方式提供资料,需要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3)的要求。
(3) 根据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无法直接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申请人需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2)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