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7 口腔科器械

二级分类

04 口腔治疗器具

三级分类

20.2 治疗辅助器具

分类编号:17-04-20.2

产品描述

通常由手柄和镶嵌绒毛的头部组成。一般采用塑料制成。非无菌提供。

预期用途

用于在牙齿上涂抹牙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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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Ⅰ

17 口腔科器械 04 口腔治疗器具

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的牙科用锤。非无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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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Ⅰ

17 口腔科器械 04 口腔治疗器具

通常由手柄和顶针组成。使用时在排龈枪中装入带有分配针的排龈膏预装管,由顶针推动排龈膏经过分配针注入龈沟实现排龈。不含排龈膏。非无菌提供。

医疗器械问答

答: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答:企业需明确生产产品是否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若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相关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一般需要配套适用仪器完成样本的检测,如配套仪器也未获批上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中配套该仪器开展试验,试剂和配套仪器在注册申报时可以共用此临床试验数据与资料。但应注意,试剂和仪器适用的法规不同,因此应分别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申报。临床试验设计和资料准备中应注意:伦理批件应明确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包括申报试剂和配套仪器,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标题和内容应同时包括试剂和仪器,正文内容应明确试剂和仪器的具体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应同时纳入试剂与仪器的所有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应覆盖试剂和仪器临床评价全部内容,能够支持试剂和仪器的上市临床评价要求。
答:(1) 该拟选定同品种产品虽然已过注册有效期,如目前尚有在医疗机构中正常使用的产品,在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时,可以选该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评价。
(2) 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方式提供资料,需要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3)的要求。
(3) 根据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无法直接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申请人需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2)进行评判。
答: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标准中对于单件/套器械EO残留限量指标。若参考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中允许限量,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实际使用时多器械联用情况,并结合产品EO残留量实际控制水平,制定单件/套产品符合要求的环氧乙烷残留限量,并提供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