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问答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明确了检验机构需在检验报告中明确“型号典型性说明”这一重大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需要检验机构来实施,并在检验报告中载明。建议在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和检验机构做好沟通,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答:可吸收骨植入产品一般应开展产品降解性能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关注与骨生长的匹配情况。产品设计应保证产品在降解初期能维持一段时间的初始稳定性,对于需提供一定力学强度的产品,如可吸收界面螺钉,产品在降解初期应具备一定的力学强度。因此在开展产品降解性能研究时,需关注产品的降解速率,结合临床骨生长所需的时间,评价产品在降解过程中的力学性能变化。应确保产品降解初期的力学强度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同时保证产品的降解速率匹配骨生长的速率。建议申请人结合产品材料特性、结构设计及临床预期用途进行综合评价,可通过文献研究、同品种产品比对等方式提供相关支持性依据。
答:需要。如企业未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进行复溶稳定性研究,说明书中应注明复溶后立刻使用。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八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注册的日期。
答:可以变更,需申报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