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类别: Ⅱ
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4 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二级分类
15 病人护理防护用品
三级分类
02 眼贴
分类编号:14-15-02
产品描述
通常由医用胶带和医用水凝胶组成,其中医用胶带由表面涂医用热熔胶的聚氨酯材料构成,医用水凝胶由医用聚乙烯醇材料构成。
预期用途
用于贴敷全麻手术病人或深度昏迷病人的眼外部,给病人提供相对密闭的潮湿环境,预防暴露性角膜炎。
医疗器械问答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注意选择的对比试剂组成中应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或者在对比试剂的批准说明书中明确了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对比试剂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方能确保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在提交临床评价报告时,应当提供整个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答: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许可事项变更;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答: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2021年第121号),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无需提供临床评价资料。
答:按照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标准表A.1要求,除接触完好皮肤和黏膜之外的医疗器械,均需进行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资料:可通过与既往产品对比分析,论证申报产品生物学风险等同性;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附录G列举),可免于进行热原试验;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含有引起过致热性反应的物质和/或未知其致热潜能的新化学成分或物质,需要对该成分或物质的致热性进行进一步评价,或者对终产品进行热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