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李锦聪2年前 (2022-07-27)法规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的要求,我局拟取消截至2022年7月6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新备案平台(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广州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

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8月8日至9日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珠江路1-2号综合楼)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咨询联系人:余先生,咨询电话:83655793,83376692。

特此通告。


附件:1.广州市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_1.pdf

广州市原备案平台未被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_2.pdf

1. 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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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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