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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罚款2.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9号

李锦聪7个月前 (10-1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630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红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99号


当事人: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5767665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易红军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与广州珍秀签订采购订单,受托生产120瓶“时代米娅蛋白头发护理精华膜”,当事人负责提供料体和加工,广州珍秀负责提供包材(包装盒、瓶子、盖子),当事人同日开始生产,共生产126瓶,检测使用了2瓶,留样4瓶,于2022年8月28日向广州珍秀交付“时代米娅蛋白头发护理精华膜”120瓶。当事人为广州珍秀生产上述产品,收取1.8元/瓶加工费(包括料体成本和加工费),合计收入216元(1.8元/瓶×120瓶);包材成本是1.75元/瓶(包装盒0.5元/个+瓶子0.7元/个+盖子0.55元/个=1.75元/瓶),总货值是447.3元((1.8元+1.75元=3.55元)×126瓶=447.3元)。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告知广州珍秀启动召回措施,至2023年9月5日,全部产品已售出无法召回。

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8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447.3元,违法所得共计216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9月22日向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因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对上述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二、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216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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