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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5%”、“7天”、“8秒”、“1滴”、“72小时”【罚款1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7号

李锦聪3年前 (2021-01-1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903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昭锋
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0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7号



当事人: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1540561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同富北路4号A栋202(空港白云)

法定代表人:刘**

     

  2020年8月26日,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我局对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在其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雅兰丝化妆品专营店”中上架销售“一枝春美白精华液”产品,并在销售页面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广告宣传表述。涉案产品“一枝春美白精华液”是一款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为祛斑类,配方中含有“透明质酸钠”成分。当事人仅根据产品配方中含有“透明质酸钠”成分宣传该产品有“5%高浓度玻尿酸原液”,无法证明产品中“玻尿酸原液”浓度达5%。当事人基于产品为祛斑类产品,根据其类别即使用了“唤醒紧致弹润7天逆转肌龄”、“8秒渗透1滴换肤”、72小时天然保湿因子”等用语宣传产品的具体功效。当事人使用上述广告用语中的“5%”、“7天”、“8秒”、“1滴”、“72小时”等数据均是其自行编撰,无法提供有效实验数据及相关科研资料证实。

  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销售页面的广告宣传用语进行编辑整改。截至我局立案,当事人通过其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雅兰丝化妆品专营店”共售出“一枝春美白精华液”产品1101支,销售总金额17198.6元。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照片、网站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刘**、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赵**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21457)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1日向广州市雅兰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将其发布违法广告内容发布在产品销售页面的详情介绍栏目中,未突出展示,篇幅较短,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数量为6条;当事人在产品上架的同时发布上述广告,持续时长约80天,期间产品销量未大幅增加,销售总金额不高;截至立案当天,我局未收到与当事人上述产品广告的相关举报投诉工单;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决定按照减轻级别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获得更好广告宣传效果,吸引消费者,扩大销量,在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未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当事人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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