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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钰彩染发膏"穗云市监处罚〔2022〕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1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89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3319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文贵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97号

 

 

当事人: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C4X4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贵

根据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2日向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以下检验报告:1.《检验报告》(编号:E22ZC0002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钰彩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检验报告》(编号:E22ZC0003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6-二氨基吡啶、甲苯-2,5-二胺硫酸盐;3.《检验报告》(编号FGH2022032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10506、限用日期:20240505、规格:1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抽样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承认被抽检产品是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被检产品成品库存及包装材料。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的“钰彩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生产成品数量为200盒、成本价为2.6元/盒,销售数量为190盒,销售单价为3.5元/盒,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665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的“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生产成品数量为200盒、成本价为2.72元/盒,销售数量为190盒,销售单价为3.5元/盒,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665元;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生产的“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10506、限用日期:20240505、规格:100ml),生产成品数量为1000盒、成本价为0.94元/盒,销售数量为99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1188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2年8月31日,客户反馈产品已被市场消化,召回数量为零。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产品总货值为2600元,违法所得25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证明对当事人产品的抽样情况;

2.《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特殊化妆品不合格;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4.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7.当事人成本核算表、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我局曾于2021年7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786号),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中,“钰彩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均为2022年2月20日生产,属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所列的从重情形。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因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所以不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

当事人生产的“钰彩染发膏(棕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2.02.20、限用日期:2025.02.19、规格:500ml+5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6-二氨基吡啶、甲苯-2,5-二胺硫酸盐、“钰彩染发膏(红色)”(批号:20210506、限用日期:20240505、规格:100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上述产品均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18元;二、处罚款95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三批次产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18元;

三、处罚款95000元。

(罚没款总计975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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