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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艾迪莎娇点丰韵霜”“米雅诗塑身膏”"套证"【罚款2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26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09-2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82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412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金小芹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9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26号


当事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4683XY;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七合作社彭城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小芹


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060号)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在乳化间存放大量半成品、将部分待检半成品存放于半成品静置间不合格区情况属实,经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7日现场检查,已整改完毕。

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生产一批“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总生产量9300盒,用作自检消耗5盒,留样1盒,共销售9294盒,销售价1.2元/盒。该款产品的外包装标注“国妆特字G20120945”,但产品名称与“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945)注册批件信息【产品名称】及【注意事项】不一致。当事人生产销售“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的违法所得为11152.8元,货值11160元。

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份生产一批“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0092504。总生产量10000盒,用作自检消耗4盒,留样2盒,共销售9994盒,销售价1.2元/盒。该款产品的外包装【注意事项】与“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945)注册批件的【注意事项】不一致,在外包装上标注批件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商标“雪肤美”。当事人生产销售“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的违法所得为11992.8元,货值120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生产一批“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批号:P2020110606,共生产了610盒,用作自检消耗4盒,留样1盒,销售了604盒,销售价2.2元/盒。该款产品的销售包装【成分】标注内容与生产记录中实际投料的成分及“米雅诗塑身膏”(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496)注册批件的配方不一致,在外包装上标注批件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商标“丽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的违法所得为1328.8元,货值1342元。

当事人用于生产灌装上述3款化妆品的包材及原料已使用完毕,用于生产上述3款化妆品的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护发类化妆品,因此未对相关原料、包材、设备进行没收。当事人称上述3款化妆品已被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上述3款化妆品的销售单据未载明产品批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060号)、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的事实;

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4、商标注册证、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对于“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0092504)及“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批号:P2020110606)在外包装上标注批件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商标“雪肤美”、“丽容”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一队责改字[2022]080301号),责令当事人对产品包装标注进行整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对于“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0092504)及“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批号:P2020110606)未在产品销售记录中载明产品批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产品销售记录中载明产品批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对于“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未在产品销售记录中载明产品批号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产品销售记录中载明产品批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与“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945)注册批件载明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152.8元;

二、没收“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留样1盒;

三、罚款人民币33480元。

当事人生产的“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与“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20945)注册批件载明的注意事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800元。

当事人对于“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0092504)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992.8元;

二、没收“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0092504)留样2盒;

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符的“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批号:P2020110606)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328.8元;

二、没收“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批号P2020110606)留样1盒;

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4474.4元;

三、没收“倩滋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1042607)留样1盒、“雪肤美”品牌“艾迪莎娇点丰韵霜”(批号:P2020092504)留样2盒、“丽容”品牌“米雅诗塑身膏”(批号P2020110606)留样1盒;

四、罚款人民币179280元。

(合计罚没款:203754.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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