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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龙依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生产“润肤AD精华”【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0号

李锦聪9个月前 (09-0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龙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38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庄小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0号


当事人:广州龙依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查明,“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化妆品没有蜡作为主要基料,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不属于蜡基单元(蜡基类)化妆品。因当事人生产设备及工具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故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化妆品违法所得720元;

二、没收“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化妆品800支;

三、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组织生产“润肤AD精华”(批号:2023011103,限用日期:2026/01/10)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共计507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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