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22 临床检验器械
二级分类
09 尿液及其他样本分析设备
三级分类
07 其他体液分析仪器
分类编号:22-09-07
产品描述
通常由检测模块、测定模块、机械模块、电子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反射光度法等。
预期用途
用于脑脊液、胸腹水和关节腔积液等体液标本的常规检测。
品名举例
体液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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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22 临床检验器械 09 尿液及其他样本分析设备
通常由自动加样模块、恒温育模块、检测-控制模块、计算机系统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组成。原理一般为利用光学检测技术,检测被测样本对生化或酶学等显色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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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22 临床检验器械 09 尿液及其他样本分析设备
通常由样品传送模块、吸样与清洗模块件、显微摄像模块、计算机系统等组成。原理一般为显微影像扫描法、流式细胞分析术等。
医疗器械问答
答:符合法规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获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CMA),同时检测能力领域应涉及医疗器械。
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2)对于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质认定,报告封面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并在报告备注中注明。(3)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检验报告应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2)对于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质认定,报告封面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并在报告备注中注明。(3)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答:无论是专用型还是通用型的内窥镜摄像系统,均应与内窥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答: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答: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答: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中要求,细菌内毒素需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热原项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中提供。产品注册时,细菌内毒素和热原均需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