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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75号
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