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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益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罚款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9号

李锦聪3个月前 (01-29)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益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89817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锐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广州益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Q1D5DXG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罗岗新高增一路9号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张锐


经查明,2022年12月0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已生产的涉案医疗器械成品及相关包材被我局依法扣押,强制措施到期后由于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予以返还,目前已监督其自行销毁。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在已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情况下,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款涉案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原料、包材进货单据以及当事人确认的成本核算,该公司生产上述涉案的医疗器械货值总计9972.4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三个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理。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生产的未经注册医疗器械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用于生产上述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原材料也使用完毕,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 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伊生优美医用冷敷贴”成品2900盒、“东巴讯医用冷敷贴”成品94盒及“东巴讯医用冷敷贴”包材盒1500片;

二、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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