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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色蜗牛婴儿润肤乳【罚款1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0号

李锦聪9个月前 (08-26)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2006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方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0号


当事人: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CA34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方波;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68;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3栋一楼、二楼。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起未经许可擅自迁址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3栋的同一建筑四楼生产上述“嘟卡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O7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6;规格:120ml)1588盒、“红色蜗牛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06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5;规格:120ml)1395盒,另有包材1批,原料2桶,半成品1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材1批,原料2桶,半成品1批进行扣押。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457.5元,违法所得为0。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是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第31条第3项第④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迁址的违法行为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嘟卡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O7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6;规格:120ml)1588盒、“红色蜗牛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06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5;规格:120ml)1395盒,包材1批,原料2桶,半成品1批;

二、罚款11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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