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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卡松项目不符合规定【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61号

李锦聪7个月前 (10-2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6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438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卢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61号


2023年8月25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39号118档的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HBHZ202300601),该报告显示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慕丝草本精华丝柔修护霜(批号:2021091601)经抽样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确认千慕丝草本精华丝柔修护霜(批号:2021091601)为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确认对《检验报告》(NO:HBHZ202300601)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1.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生产千慕丝草本精华丝柔修护霜(批号:2021091601)66瓶,其中60瓶于2021年9月30日销售给位于北京的经销商,销售单价为7.8元/瓶,剩余6瓶留样产品该公司已销毁,共计违法所得为468元,货值为514.8元。

2.“千慕丝草本精华丝柔修护霜”备案方为“广州市娇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150050。

3.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公司对批号为2021091601的千慕丝草本精华丝柔修护霜进行了召回,但客户反馈已销售使用,无法召回。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千慕丝草本精华丝柔修护霜(批号:2021091601)的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包材、生产工具及设备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决定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二、罚款22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66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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