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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8号

李锦聪7个月前 (10-2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288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美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78号


当事人: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10119744

法定代表人:李美烟

根据协查函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协助调查函》(莱市监执字[2023]54号)所附产品照片。经当事人核实,随函所述产品“莱韵佳品香氛净爽洗发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28888、生产批号:202302280201、净含量:4L)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称,该款产品原备案名称为:“莱韵佳品香氛多效修护洗发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28888)。产品升级后,于2023年5月5日重新备案,新备案名称为:“莱韵佳品香氛净爽洗发乳”(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153098)。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生产“莱韵佳品香氛净爽洗发乳”(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128888、生产批号:202302280201、净含量:4L)产品共122瓶,其中2瓶用于留样(留样产品保存不当,已丢失),2023年2月28日销售120瓶,单价6.6元/瓶,销售总额792元,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实际为“莱韵佳品香氛多效修护洗发乳”,但产品标识名称与备案不符。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涉事产品总货值805.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792元。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92元;二、罚款13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三、罚款1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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