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广州市雅杰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非凡小象儿童护龈健齿牙膏【罚没1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8号

李锦聪9个月前 (09-0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雅杰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957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连凯生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0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8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广州市雅杰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非凡小象儿童护龈健齿牙膏(草莓香型)(批号:FE07)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901.2元;

二、罚款123851.52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牙膏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1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zpwjc.cn/chufa/post/78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