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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罚款1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

李锦聪9个月前 (08-16)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593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3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刘珍

2023年05月3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化妆品国家抽样检验不合格线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HZ2023CJ1098)显示,标识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名称为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生产批号:D2621A27,限用日期:20240426。)的化妆品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323盒,其中1盒用于产品自检,8盒用于产品成品留样,剩下的314于2021年05月04日入库成品仓。

经审核上述批次的怡美姿染发膏(黑色)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1年04月27日至2021年04月30日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72.8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134.4元。

我局于2023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8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决定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鉴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246盒);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8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怡美姿染发膏(黑色))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972.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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