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09 物理治疗器械

二级分类

03 光治疗设备

三级分类

05 红光治疗设备

分类编号:09-03-05

产品描述

通常由光辐射器(如发光二极管)、控制装置、支撑装置(可有定位装置)等组成,也可配备导光器件。利用红光波段照射人体某些部位(部分设备可兼有部分红外波段)与人体组织发生光化学作用和/或生物刺激作用,达到辅助治疗的目的。

预期用途

用于对浅表良性血管与色素性等病变的辅助治疗;辅助消炎、止渗液、镇痛、加速伤口愈合等;用于辅助缓解过敏性鼻炎引起的鼻塞、流鼻水、打喷嚏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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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

09 物理治疗器械 03 光治疗设备

通常由孤光灯光源、光路系统、滤光装置、控制装置、放电电容和冷却系统等组成。通过可见波段和部分近红外波段强脉冲或脉冲串辐射照射体表,利用选择性光热和光化学作用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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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

09 物理治疗器械 03 光治疗设备

通常由蓝光波段的光源、控制装置、防护装置、婴儿托盘(床)或床垫(包括可包裹婴儿的输出光垫或毯)以及支撑装置等组成。可配套婴儿培养箱共同使用。利用蓝光波段照射婴儿皮肤表面,发生光化学作用,达到治疗的目的。

医疗器械问答

答:如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完全一致,建议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如产品存在特殊设计可以根据产品特性进行描述。
答:不能,有软件组件和无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需划分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答:(1)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所做的变化属于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者无需变化的说明;(2)若有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化,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新旧标准涉及条款原文复印件和新旧标准涉及条款对比表)。
答:注册申请人提交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时,涉及产品性能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其中,常规成熟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的参数,非常规成熟产品则需要提供相关研究结果作为上述参数可接受的依据。
答: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在不涉及新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检测;如涉及新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针对新标准的检测报告;如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检测可代表新增型号检测,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