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类别: Ⅲ
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07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二级分类
04 监护设备
三级分类
02 神经监护设备
分类编号:07-04-02
产品描述
通常由主机、放大器和刺激器组成。通过视觉、听觉和/或电学方式刺激神经并接收反馈信息。
预期用途
用于手术过程中对于患者的神经进行监护。
品名举例
神经监护仪
上一个分类
管理类别: Ⅱ07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04 监护设备
通常由主机、供电电源、显示器、一个或多个生理参数功能模块和报警系统组成。从单一患者处采集参数信息,处理、显示信息并发出报警。
医疗器械问答
答:对于以胶体金法等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精密度研究时,应考虑不同样本浓度、试剂批次、检测轮次、时间、操作者、地点等影响因素进行实验设计。在检测结果中,不仅需要提交阴阳性结果,还应提交与标准色卡比对的数据(例如L1、L2、L3……),并对显色强度进行一致性分析。
答: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由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4月9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经全部发布,专用标准正逐批发布。
截至目前,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已发布75项,除2项(可用性、闭环控制器)为推荐性标准外,其余73项均为强制性标准。其中1项通用标准、7项并列标准和39项专用标准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8项专用标准将于2024年5月1日或8月1日实施,4项专用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或6月1日实施,16项专用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或1月15日实施。
在法规层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在《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不予延续注册。同时,《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因此,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并结合GB 9706.1-2020系列标准的实施日期,积极识别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中规定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情形。如果符合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7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GB 9706.1-2020系列标准及实施日期可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标准管理中心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查询,网址如下:https://www.nifdc.org.cn/nifdc/
截至目前,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已发布75项,除2项(可用性、闭环控制器)为推荐性标准外,其余73项均为强制性标准。其中1项通用标准、7项并列标准和39项专用标准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8项专用标准将于2024年5月1日或8月1日实施,4项专用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或6月1日实施,16项专用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或1月15日实施。
在法规层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在《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不予延续注册。同时,《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因此,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并结合GB 9706.1-2020系列标准的实施日期,积极识别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中规定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情形。如果符合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7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GB 9706.1-2020系列标准及实施日期可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标准管理中心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查询,网址如下:https://www.nifdc.org.cn/nifdc/
答:在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中推荐性标准、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技术审评规范发生变化的,企业可待延续后再更新标准。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涉及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按新版标准的检测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并申请变更注册。
答:说明书中注明软件的发布版本即可。
答:建议申请人参考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于2024年6月发布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根据附件《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2024年修订版)《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使用说明》(2024年修订版)判断具体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于未纳入清单的产品,若有适用强标发生变化,也应符合新强标的要求。对于申报产品名称与清单不一致、而产品性能一致的情形,以实际申报资料内容为准,按照申报产品所适用强标的适用范围进行注册申报。该清单为动态清单,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的强标实时更新,作为申请人/注册人注册申报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