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罚款13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6号

李锦聪4个月前 (01-06)上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3000056号
案件名称
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姿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577494930W
法定代表人姓名
洪美玲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科颜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的半成品原料并委托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该半成品原料生产姿尚草本壹号顽痘净(批号KJG08AA)。因疫情原因,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拖延至2022年8月生产该批次化妆品。生产时,该化妆品的备案凭证已注销。 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共447盒,并全部上市销售,单价为每盒人民币19.8元(未缴税)。2023年8月26日至9月11日,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实施召回,共召回336盒,现库存336盒。上述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50.6元(447×19.8),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97.8元(111×19.8)。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97.8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zpwjc.cn/chufa/post/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