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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罚款9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8号

李锦聪7个月前 (10-28)生产105条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129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立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28号


当事人: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98328640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湖路小区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立红;        

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湖路小区1号之三“广州雅镁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5月25-26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4),重点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一般项目3项(缺陷项目序号:52、54、67),共计5项问题缺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不符合《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的相关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5194.6元,货值金额为17632.72元。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申请,表示其公司受疫情三年影响,经营困难,欠债累累,濒临倒闭,申请减免、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级别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94.6元;

二、并罚款人民币:94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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