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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粉单元许可擅自生产海藻(颗粒)面膜类产品【罚没4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

李锦聪8个月前 (09-2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529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


当事人: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3147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CP2023002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当事人称,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共1袋,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尚未取得粉单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共405袋,销售价9.7元/袋,除出厂自检用去1袋,留样1袋,剩余403袋全部售出,检验和留样成本由购买方承担,总销售额3929元,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共召回293袋销毁处理,并将3929元货款全部退回。综上,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392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  

当事人尚未取得粉单元许可擅自生产海藻(颗粒)面膜类产品,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1袋;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1袋;

二.罚款4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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