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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CAVILLA睫毛精华液”含有西药比马前列素【罚1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

李锦聪8个月前 (09-1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334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元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


当事人: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77763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华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开始生产“GETBETTER 睫毛精华液”(批号:H0607H3、限用日期:20250606)3008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2盒;出库销售3000盒,每盒收取费用0.6元的(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2707.2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开始生产“CAVILLA 睫毛精华液”(批号:J0103H1、限用日期:20260102)4938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2盒;出库销售4930盒,每盒收取费用0.55元(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3703.5元,违法所得为2711.5元。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开始生产“CAVILLA睫毛精华液”(批号:26.03.2022、限用日期:25.03.2025)794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了6盒;出库销售了782盒,每盒收取费用0.55元(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595.5元,违法所得为430.1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检测出含有比马前列素,该成分为西药,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二、处罚款85058.4元。

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7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

三、处罚款102058.4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7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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