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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兰蔻小黑瓶”【罚款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6号

李锦聪9个月前 (08-16)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25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琼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6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86094693E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琼

2023年3月30日,根据全国12315平台交办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市帕格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另案处理),生产了“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共7709瓶(2021年1月18日生产3826瓶,损耗1瓶,留样5瓶;2022年11月20日生产了3884瓶),实际交付7704瓶,加工费0.8元 /瓶,共收取加工费6163元(抹零0.2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莱雅公司的知名商品“兰蔻小黑瓶”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为与莱雅公司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我局认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6163元。其留样5瓶,已在调查过程中自行销毁。                                                                         

我局于2023年08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与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FAYILAN法意兰新精华修护肌底液”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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