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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史淑君化妆品店侵犯“大宝”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罚款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4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43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史淑君化妆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T4J15D;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福百货一楼A-015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日期:2019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

经营者:史淑君;


本局于2020年11月5日对当事人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shishujun584”的微信号与供应商的微信号为“wxid_tmbif2xapmaq22”的名为“姿彩行店微信2号”人员联系并进行邮购,并在明知对方提供的是仿冒品的情况下,仍主动选择购进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的市场主体、经营地址等信息。至2020年11月5日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为止,共购进假冒的标有“大宝SOD蜜”的100ml的产品10瓶、标有“大宝SOD蜜”的200ml的产品10瓶对外销售。

上述产品中,标有“大宝SOD蜜”的200ml的产品1瓶已经销售。另有标有“大宝SOD蜜”的100ml的产品1瓶、标有“大宝SOD蜜”的200ml的产品1瓶由当事人自愿提供给商标权利人进行鉴定。剩余的标有“大宝SOD蜜”的100ml的产品9瓶、标有“大宝SOD蜜”的200ml的产品7瓶均已在案发时被我局扣押。

“大宝”标识是注册商标,由中国的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注册号为:7109470,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化妆品,该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大宝”标识的产品上标有“大宝”标识,该标识与“大宝”标识注册商标一致。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属于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大宝”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价格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的总价为318元,当事人侵犯“大宝”标识商标的违法经营额为318元。

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

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狮强制字〔2020〕第S041号)1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1张;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5.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史淑君化妆品店经营者史淑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投诉资料1份;

7.鉴定证明1份;

8.商标资料1份;

9.价格证明1份;

10.初步鉴定资料1份。

证据1—5均由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史淑君化妆品店经营者史淑君签名确认;证据7-10由商标权利人盖章确认。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2021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字[2021]15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擅自销售标有“大宝”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虽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但是当事人在供应商可以提供正品和仿品的情况下,主动选择购进仿品,主观违法性强,综合考虑不构成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有“大宝SOD蜜”的100ml的产品9瓶、标有“大宝SOD蜜”的200ml的产品7瓶;

2.罚款103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377034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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