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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备案且标签标注虚假的备案号【罚没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8号

李锦聪10个月前 (07-27)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647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爱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8号


当事人:广州市三俊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80038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陈洞开发区第六社

法定代表人:陈爱香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外包装标识为“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有效期:2026/01/08,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744519)”产品留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备案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留样进行销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月9日生产“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2000瓶,3瓶检测,2瓶留样,1995瓶产品以2.3元/瓶的价格销售。2022年3月15日生产“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2300瓶,3瓶检测,未留样,2297瓶产品以2.3元/瓶的价格销售。产品召回586瓶。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澳诗图熊果苷玻尿酸修护面霜”未经备案且标签标注虚假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744519”。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化妆品为未备案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涉事产品总货值98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523.8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523.8元;二、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21523.8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523.8元;

三、罚款13000元。

罚没款合计21523.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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