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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丁家宜”商标【罚款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58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3-15)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52543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卓贤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58号

当事人: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DA89F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邓卓贤

身份证号码: 445*******33458

联系电话:  139******7933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起,利用现有设备、使用旧包材生产“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规格:120g)产品,于2022年11月4日共生产了4320盒,该产品标签上标识有:“ 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岗北路18号一、二层;生产企业:广州亮芝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五楼”等虚假内容,于2022年12月30日销售上述产品120盒,单价1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20元;剩余4200盒被我局查获,按其售价计算,未销售产品货值4200元,全部产品货值4320元。                                    

在分类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丁家宜”商标、“TJOY”商标, 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688316、1672294商标注册人为士齐生物研发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擅自生产上述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生产“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的事实。                                      

3、“丁家宜”商标注册证、“TJOY”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询问笔录、销售定金单据、涉案产品标识出品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 当事人生产“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20元。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产品标签上标识有:“ 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岗北路18号一、二层;生产企业:广州亮芝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五楼”等虚假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侵犯“TJOY”、“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牙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较为困难,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没收“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4200盒;

3、罚款人民币10100元;

对当事人生产侵犯“TJOY”、“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牙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犯“TJOY ”、“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的“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4200盒;

3、罚款88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犯“TJOY ”、“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的“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4200盒;

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4、罚款189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3月 14日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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