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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妆罚〔2025〕2001号)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件;罚款;10年禁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5〕2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至16日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飞行检查中被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1项关键项目、2项重点项目、1项一般项目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要求,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21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玛雅密码玫瑰精粹美颜软膜粉(净含量:500g,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53735,批号:20230911)和玛雅密码水晶玫瑰嫩肤软膜粉(净含量:500g,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253732,批号:20230908)各205包,均未进行产品留样,并于2023年9月18日和2023年9月21日先后销售给河南天兴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6元/包,库存为0,违法所得为2400元,货值金额为2460元。

另查证,当事人在配合白云区局调查,提交产品召回文件和召回产品销毁文件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据,出具虚假的产品召回及销毁文件,以证明其召回的涉案产品的数量,以及对召回的涉案产品进行销毁的事实。

此外,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监管发现,2023、2024年当事人连续二年存在9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023年当事人因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及成品留样管理制度,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024年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吊销许可证件;

罚款;10年禁业。

处罚内容

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的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90)。

2、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1)罚款人民币44800元;

(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3、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696元;

(2)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7.54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9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28日

处罚有效期

10年

公示截止期

2035年7月28日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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