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上海艾弗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罚款14.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01号

李锦聪6个月前 (11-10)上海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3〕762023000001号
案件名称
上海艾弗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艾弗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563108242X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宗茂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9月7日, 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宗茂护颜舒缓乳液(生产批号:2022082501、净含量:70克)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出禁用原料倍氯米松双丙酸酯,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1569、HW202200261)。 经查,宗茂护颜舒缓乳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沪G妆网备字2020024239。当事人为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及实际生产企业,该化妆品备案信息载明的成分中含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不含假马齿苋提取液。 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生产宗茂护颜舒缓乳液(生产批号:2022082501、净含量:70克)时,使用了假马齿苋提取液(批号:BBSW220523-4),与该化妆品备案信息载明的成分不一致。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393盒,其中留样4盒、抽样4盒,库存385盒,尚未销售。该批次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640.5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3年6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17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1.宗茂护颜舒缓乳液(生产批号:2022082501)《原料领料单》、《原料发料单》、《配置作业记录单》记录使用原料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批号GS180319001),与实际使用不一致;2. 宗茂护颜舒缓乳液(生产批号:2022082501)霉菌、酵母菌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相关要求;3. 未按照企业《供应商评估及管理程序》(文件编号:AFN-SOP-CG-001)规定,对假马齿苋提取液(批号:BBSW220523-4)供应商进行审核;4. 按照《留样管理制度》(AFN-MR-QC-015)规定对留样产品进行标贴,标识的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5. 关键原料留样标签无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等信息;6. 原料标签均无贮存条件信息;7. 原料仓库合格区查见过期原料BioGenic SA-200;8. 未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AFN-SOP-QC-005)规定,对不合格品水润海洋保湿面膜(202206131)处理进行记录;9. 配制间、包装间、灌装间、微菌室等的生产日温、湿度、压差记录表未及时填写记录;10. 未按照《设备清洁消毒操作规程》(AFN-SOP-PD-015,B/0)规定,对乳化锅清洗消毒;11. 未按照《设备容器及工具清洁消毒管理规定》(AFN-SOP-PD-015,B/0)规定,对消毒剂标签进行标识;12. 未明确关键原料供应商,未对关键原料供应商进行重点审核;13. 未按照《销售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FN-MR-GL-005)规定,在销售清单内记录备案号、使用期限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14. 《退货管理流程》(文件编号AFN-SOP-SD-003)中《产品退(换)货申请表》(文件编号AFN-SOP-SD-003-01)表单中缺少产品的使用期限;15. 《召回管理制度》(文件编号AFN-MR-QC-003) 规定及相关表单中,召回产品信息缺少使用期限;16. 未按照《车间环境监控》(AFN-SOP-QC-013,A/0)对清洁区(净化)环境进行监控;17. 未按照设备仪器检定计划,对净化工作台、电子天平等实验室设备、仪器进行检定。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145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zpwjc.cn/chufa/post/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