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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张耸耸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锦聪1年前 (2023-02-04)判刑案例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7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BXH1EX9,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写字楼2408号。

诉讼代表人张莉。

被告人张耸耸,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耸耸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张莉,被告人张耸耸及其辩护人曹吉鹏、刘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耸耸于2015年左右开始在山东省济宁市注册经营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并对外销售化妆品。2017年6月左右,张耸耸从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约300瓶“活肤驻颜凝脂霜”等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并予以销售。景县龙华镇刘某(另案处理)通过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成为该公司加盟商。在2018年初,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景县经营名为“爱炎纹绣祛斑祛痘工作室”,并通过张某1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在此过程中,张耸耸、张某1并未向刘某提供所销售化妆品的每批次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情况下,在微信上教授加盟商逃避打击的方法。被害人夏某从刘某处购买、使用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后重症住院治疗。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化妆品中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达20200倍。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汞中毒诊断明确、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耸耸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耸耸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耸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张耸耸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张耸耸具有坦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耸耸于2015年左右开始在山东省济宁市注册经营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并对外销售化妆品。2017年6月左右,张耸耸从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活肤驻颜凝脂霜”约300瓶,并予以销售,销售额约7200元,约获利2700元。景县龙华镇刘某(另案处理)通过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成为该公司加盟商。在2018年初,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景县经营名为“爱炎纹绣祛斑祛痘工作室”,并通过张某1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在此过程中,张耸耸、张某1并未向刘某提供所销售化妆品的每批次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情况下,在微信上教授加盟商逃避打击的方法。被害人夏某从刘某处购买、使用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后重症住院治疗。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化妆品中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达20200倍。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汞中毒诊断明确、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耸耸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耸耸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并预交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耸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耸耸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1、周某1、周某2、王某、邓某、线立庄、杨某、张某2、张莉的证言、涉案化妆品的照片、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美颜姿玉商标信息复印件一份(附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照片三张)、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夏某委托授权书、医学诊断说明书、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刘某派周某2去购买相同产品的收据、微信聊天截图21张、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复印件各一张、张某1与张耸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刘某与张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6张及刘某提供的张某1微信通知截图8张、张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张及刘某与张某1聊天记录截图2张、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指令单复印件三张、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开发区税务局的张耸耸化妆品有限公司2017-12-01至2017-12-31及2018-12-01至2018-12-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一张及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一张、张耸耸提供的有关“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的检测报告一份、杨某提供的有关“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的检测报告一份、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张耸耸的辨认笔录、刘某的辨认笔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鱼台县清河镇张油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耸耸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耸耸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耸耸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耸耸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耸耸具有坦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王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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