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02 无源手术器械

二级分类

07 手术器械-针

三级分类

01.1 缝合针

分类编号:02-07-01.1

产品描述

通常外形呈直形或弧形,针尖有圆、三角、铲形状,针尾带孔。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

预期用途

用于缝合组织、皮肤。

品名举例

缝合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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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I

02 无源手术器械 06 手术器械-夹

通常由一块金属薄片弯曲,并使头部交叉相扣形成的夹子。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如适用)。不在内窥镜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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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别: Ⅱ

02 无源手术器械 07 手术器械-针

通常由缝合线连接缝合针组成。

医疗器械问答

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细化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二是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质量安全管理调度和风险会商制度,细化委托生产管理、产品放行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各环节负责人员。
三是制定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企业制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在职在岗,明确尽职免责制度和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奖惩制度。
《规定》施行后,与现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相关文件不同的条款,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继续组织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与《规定》有效衔接。
答:申请注册提交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为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审查时提出补充检验要求的,补充检验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应保证送检样品的一致性。
答:灭菌验证资料应包括灭菌方案及灭菌报告,报告中至少应包含灭菌的主要信息(如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及灭菌结果、灭菌结论。灭菌结果应以列表的方式阐述灭菌过程中的数据汇总信息(如短周期、半周期及全周期的实验结果,菌片、IPCD、EPCD及产品的检测结果);灭菌结论应包含灭菌参数和装载图,装载图应至少能体现灭菌验证中菌片、温度传感器的放置情况。灭菌验证的原始记录,应提交各个周期的灭菌批记录单(包含灭菌批号、生产批号和委托灭菌企业公章)和灭菌服务协议(应包含产品清单),其他原始记录依据灭菌验证资料的完整性选择提供或不提供。
答: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诊断该疾病的“金标准”进行盲法同步比较;对于“已有同品种批准上市”的产品,可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对比试剂。应充分了解所选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信息及性能,如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充分考虑对比试剂/方法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可比性,选择适当的对比试剂或方法进行试验,以便通过比对验证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
答:(1)检验报告的关联性
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保证受检样品的一致性。
(2)多个型号和附件的典型性
应将申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组成部件)作为送样产品。可将送样产品全部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也可由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对全部送样产品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产品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检产品信息和受检产品信息。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标准。对于送样产品所含某些附件,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分析并认定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无需体现这些附件的信息。
(3)基本性能的确定
“基本性能”是指必要的性能以达到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考虑其丧失或降低是否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制造商在确定产品基本性能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临床安全性风险,考虑和诊断/治疗/监护相关的性能,各种传感器、线缆、应用部分、控制装置、显示装置、运动部件等性能是否受电磁干扰影响。随机文件所识别的基本性能应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如果未在随机文件中识别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应考虑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
(4)样品运行模式的选择
样品运行模式应识别最大发射运行模式。样品运行模式应全面且详细识别随机文件所述“功能”(定义详见YY 0505-2012条款2.212),对每种已识别的功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并以对患者影响最不利方式进行抗扰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