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别

一级分类

16 眼科器械

二级分类

01 眼科无源手术器械

三级分类

08.1 眼用钩

分类编号:16-01-08.1

产品描述

通常由头部和杆部组成,头部带钩头。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

预期用途

用于钩拉眼组织。

品名举例

一次性使用无菌眼科拉钩

上一个分类

管理类别: Ⅰ

16 眼科器械 01 眼科无源手术器械

通常由针头、针体和柄部组成。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

下一个分类

管理类别: Ⅰ

16 眼科器械 01 眼科无源手术器械

通常由头部和杆部组成,头部带钩头。一般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非无菌提供。

医疗器械问答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注意选择的对比试剂组成中应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或者在对比试剂的批准说明书中明确了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对比试剂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方能确保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在提交临床评价报告时,应当提供整个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答: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在不涉及新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检测;如涉及新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针对新标准的检测报告;如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检测可代表新增型号检测,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测。
答:申请注册提交的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为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册审查时提出补充检验要求的,补充检验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应保证送检样品的一致性。
答:注册证有效期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可以销售,但需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 第8号)有关规定。
答: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由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4月9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经全部发布,专用标准正逐批发布。
截至目前,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已发布75项,除2项(可用性、闭环控制器)为推荐性标准外,其余73项均为强制性标准。其中1项通用标准、7项并列标准和39项专用标准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8项专用标准将于2024年5月1日或8月1日实施,4项专用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或6月1日实施,16项专用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或1月15日实施。
在法规层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在《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不予延续注册。同时,《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因此,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并结合GB 9706.1-2020系列标准的实施日期,积极识别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中规定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情形。如果符合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7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GB 9706.1-2020系列标准及实施日期可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标准管理中心网站的“数据查询”栏目查询,网址如下:https://www.nifdc.org.cn/nif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