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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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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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四十三条 |
企业应当将生产结存物料及时退回仓库。退仓物料应当密封并做好标识,必要时重新包装。仓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退料单据核对退仓物料的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数量等。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结存物料退仓管理制度;
2.生产结存物料是否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放行退仓;退仓物料是否做到密封并清晰标识;退仓物料标识的物料标准中文名称或者代码、供应商名称或者代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使用期限、贮存条件等信息是否与相应领用物料标识信息保持一致;3.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核对退料单信息以及退仓物料包装情况。 |
| 实际生产版 |
72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和返工控制文件;
2.企业是否保存不合格品分析记录和分析报告;不合格产品的返工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返工控制文件予以评估确认;不合格品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
| 实际生产版 |
73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 |
1.企业是否建立半成品使用期限管理制度;设定的半成品使用期限是否有依据;
2.企业是否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半成品,是否留存相关记录。 |
| 实际生产版 |
74** |
关键项目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产品放行前,企业是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确保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 |
| 实际生产版 |
75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实际生产版 |
76*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八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确保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货品实物一致。
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产品销售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3.所销售产品的出货单据、销售记录与产品实物是否一致。 |
| 实际生产版 |
77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九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产品,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2.产品的贮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标签标示的要求;
3.企业是否定期检查并且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等质量异常的产品。 |
| 实际生产版 |
78 |
一般项目 |
第六十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
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
2.企业退货记录是否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
| 实际生产版 |
79 |
一般项目 |
第六十一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规定投诉登记、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要求;
2.企业是否指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并记录;指定的人员是否具备质量投诉处理的基本知识;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质量相关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
| 实际生产版 |
80* |
重点项目 |
第六十二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2.企业是否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人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