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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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
与本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应当形成记录。 |
企业是否对与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活动均形成了记录;是否包括人员培训、健康、卫生管理,环境监控,设施、设备、仪器的清洁、消毒、监测、使用、维护管理,供应商审核评价,物料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等管理,产品生产、放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检验管理,留样管理,实验室管理,体系自查,销售、退货、投诉、召回、不良反应监测等活动记录。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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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十四条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规定批的定义以及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的批号管理规则;
2.企业能否通过批号管理确保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相互关联;
3.企业能否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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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十七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实验设备仪器正常运行,对实验室使用的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的配制、使用、报废和有效期实施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完整、准确。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是否对设备、仪器和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完整、准确;
2.企业是否建立实验室设备、仪器清单;设备、仪器是否设置唯一编号并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3.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实验室设备、仪器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使用、清洁、维护,保证实验室设备仪器正常运行;
4.企业是否对实验室使用的试剂、培养基、标准品等的采购、贮存、配制、标识、使用、报废和有效期等实施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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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
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存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企业是否对出厂的半成品、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
4.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是否密封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标签信息是否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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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十八条 第四款 |
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1.企业是否设置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企业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企业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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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第二十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 |
1.企业是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是否擅自改变更衣、缓冲、称量、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与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包装、贮存等功能区域划分;
2.生产车间内是否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导致物料、产品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情形。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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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
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止蚊蝇、昆虫、鼠和其他动物进入、孳生的设施,并有效监控。物料、产品等贮存区域应当配备合适的照明、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并依照物料和产品的特性配备温度、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 |
1.生产车间是否配备防止蚊蝇、昆虫、鼠和其他动物进入、孳生的设施,是否有效监控并留存记录,是否定期分析存在的风险;
2.物料、产品等贮存区域是否配备合适的照明、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企业是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置温度、湿度范围,是否依照物料和产品的特性配备温度、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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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
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 |
1.生产车间等场所是否贮存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物料、产品或者其他物品;
2.共用生产车间生产非化妆品的,是否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及其他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原料,并具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相应措施;企业是否有风险分析报告,确保其不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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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备应当设置唯一编号。管道的设计、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应当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并注明流向。 |
1.企业是否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相适应的设备;
2.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称量、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与灌装、包装、产品检验等设备是否设置唯一编号;
3.管道的设计、安装是否避免死角、盲管或者受到污染;固定管道上是否清晰标示内容物的名称或者管道用途,是否注明流向。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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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消毒标识应当清晰。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主要生产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操作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称量、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与灌装、包装、产品检验等设备状态标识、清洁或者消毒标识是否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