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
| 实际生产版 |
2 |
一般项目 |
第四条 第二款 |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
1.企业是否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且配备相应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2.企业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内容;
3.质量管理部门是否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
| 实际生产版 |
3 |
一般项目 |
第五条 |
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
1.企业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是否书面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2.企业各岗位人员是否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逐级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
| 实际生产版 |
8* |
重点项目 |
第八条 |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的审核;
(二)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三)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
(四)保证完成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五)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
(六)评价物料供应商;
(七)制定并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计划,保证员工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并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八)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
1.企业是否设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经验;
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所有产品质量有关文件(包括制度、程序、标准、记录、报告等)的审核管理;
5.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组织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变更、自查、不合格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召回等活动;
6.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监督保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有效实施;
7.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生产工艺参数、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等必要的验证工作,并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8.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承担物料和产品的放行审核工作,并保证审核工作可追溯;
9.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物料供应商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评价物料供应商;
10.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及考核,以保证员工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
1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活动;
12.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 |
| 实际生产版 |
69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一条 |
企业应当在生产后检查物料平衡,确认物料平衡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超出限度范围时,应当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生产后物料平衡管理制度;
2.配制、填充、灌装、包装等工序的物料平衡结果是否符合生产工艺规程设定的限度范围;
3.生产后物料平衡出现偏差,超出限度范围时,企业是否分析原因,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进入下一工序,是否记录处理过程。 |
| 实际生产版 |
72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分析不合格原因。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不合格品经评估确认能够返工的,方可返工。不合格品的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和返工控制文件;
2.企业是否保存不合格品分析记录和分析报告;不合格产品的返工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返工控制文件予以评估确认;不合格品销毁、返工等处理措施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并记录。 |
| 实际生产版 |
79 |
一般项目 |
第六十一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规定投诉登记、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要求;
2.企业是否指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并记录;指定的人员是否具备质量投诉处理的基本知识;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质量相关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
| 委托生产版 |
22 |
一般项目 |
第六十一条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否规定投诉登记、调查、评价和处理等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指定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并记录;指定的人员是否具备质量投诉处理的基本知识;
3.委托方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对质量相关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