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105条)

版本序号项目条款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委托生产版 15 一般项目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 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样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委托方留样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3.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是否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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