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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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9* |
重点项目 |
第九条 |
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
(二)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三)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四)保证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五)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
1.企业是否设有生产部门负责人;
2.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是否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3.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4.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否包含本条款规定的职责内容;
5.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产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生产;
6.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7.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根据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程,保证生产环境、设施设备满足生产质量需要;
8.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确认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培训内容,明确培训效果,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9.生产部门负责人是否负责其他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活动。 |
| 实际生产版 |
22* |
重点项目 |
第十五条 第三款 |
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出现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自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 |
1.企业是否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时,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时,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企业有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情形时,是否在重新生产前按规定开展全面自查,确认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再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是否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企业在出现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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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第十六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与检验相关的职责分工、程序、记录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2.企业是否制定原料、内包材、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控制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是否明确质量确认方式和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是否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4.企业是否明确规定化妆品出厂检验项目。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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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十六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明确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
1.企业是否对每种检验对象规定检验或者确认方法、取样要求、样品管理要求、检验操作规程、检验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检验异常结果处理要求等;
2.企业检验或者确认的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检验结果是否与检验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
| 实际生产版 |
39 |
一般项目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确认、使用、维护保养、清洁等要求,对关键衡器、量具、仪表和仪器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包括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确认、使用、维护保养、清洁等要求;
2.企业是否制定关键衡器、量具、仪表和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计划,是否根据计划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
| 实际生产版 |
50* |
重点项目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企业应当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是否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物料验收规程是否要求留存物料合格出厂证明文件、送货票证等;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是否要求留存相关证明;
3.企业是否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企业验收的物料是否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是否达到物料质量要求;
4.物料标签标示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信息是否与检验报告、实物、订单一致。 |
| 实际生产版 |
58* |
重点项目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对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标签管理制度;标签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标签审核程序及职责划分,确保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内包材上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是否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生产企业内完成。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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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
生产部门应当根据生产指令进行生产。领料人应当核对所领用物料的包装、标签信息等,填写领料单据。 |
1.生产指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企业是否制定生产领料操作规程;
3.领料人是否按照生产指令中产品配方的要求逐一核对领取物料,是否完整填写领料单并保存相关记录,是否对所领用物料的包装、标签上的信息以及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合格放行情况等进行核对。 |
| 实际生产版 |
65 |
一般项目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在生产开始前对生产车间、设备、器具和物料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生产要求。 |
1.生产开始前,企业是否对生产车间环境、生产设备、周转容器状态和清洁(消毒)状态标识等进行确认,确保符合生产要求;
2.生产待使用物料领用和确认记录是否符合生产指令的要求。 |
| 实际生产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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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
企业在使用内包材前,应当按照清洁消毒操作规程进行清洁消毒,或者对其卫生符合性进行确认。 |
1.内包材清洁消毒及其记录是否符合相应操作规程要求;
2.对无需清洁消毒的清洁包装材料,抽查是否具有卫生符合性确认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