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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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27* |
重点项目 |
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
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存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企业是否对出厂的半成品、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留样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
4.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是否密封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标签信息是否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
| 实际生产版 |
28 |
一般项目 |
第十八条 第四款 |
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留样的产品,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1.企业是否设置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企业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企业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
| 实际生产版 |
51 |
一般项目 |
第三十条 第二款 |
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留样的原料应当有标签,至少包括原料中文名称或者原料代码、生产企业名称、原料规格、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信息,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 |
1.企业是否建立关键原料留样规则;
2.企业是否建立关键原料目录;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
3.留样标签是否符合规定,保证可追溯;留样数量是否满足原料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是否密封并按规定条件贮存。 |
| 委托生产版 |
15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
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产品留样程序、留样地点、留样数量、留样记录、保存期限和处理方法等内容;
2.委托方留样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3.留样地点不是委托方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是否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 委托生产版 |
16*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
留样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 |
1.委托方是否在留样地点设置了专门的留样区域;留样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2.委托方是否按照规定对上市销售的成品逐批留样,留样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留样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3.委托方是否按规定保存留样记录,是否记录留样在使用期限内的质量情况;
4.委托方是否依据留样管理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委托方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