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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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产版 |
50* |
重点项目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明确物料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企业应当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确保实际交付的物料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并达到物料质量要求。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物料验收规程,是否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物料验收规程是否要求留存物料合格出厂证明文件、送货票证等;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是否要求留存相关证明;
3.企业是否按照物料验收规程对到货物料检验或者确认;企业验收的物料是否与采购合同、送货票证一致,是否达到物料质量要求;
4.物料标签标示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信息是否与检验报告、实物、订单一致。 |
| 实际生产版 |
75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委托生产版 |
11* |
重点项目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款 |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至少包括:(1)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3)从业人员培训;(4)质量管理体系自查;(5)产品放行管理;(6)产品留样管理;(7)产品销售记录;(8)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9)产品退货记录;(10)产品质量投诉管理;(11)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
2.委托方是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3.委托方是否建立注册备案产品档案,包括产品配方、执行的标准、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4.委托方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安全体系自查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的要求;
5.委托方是否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6.委托方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实现产品追溯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求。 |
| 委托生产版 |
14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1.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