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 | 序号 | 项目 | 条款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条款内容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 |
|---|
| 实际生产版 |
74** |
关键项目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 |
1.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产品放行前,企业是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确保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 |
| 实际生产版 |
75 |
一般项目 |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委托生产版 |
13** |
关键项目 |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 |
1.委托方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产品上市前,委托方是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确保委托双方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各自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 |
| 委托生产版 |
14 |
一般项目 |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1.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